到咖啡廳不消費僅幫手機充電!店家告竊電 她遭判罰金2000元

嘉義市一名吳姓女子因手機沒電,今年9月前往一家路易莎咖啡廳使用插座充電,卻未進行任何消費,經店員多次勸阻仍拒不理會,最終店家無奈報警處理。警方到場後,吳女堅稱使用的是「台電的電」而非店家的電,但此論點遭檢方駁斥。嘉義地方法院審理後,依竊取電能罪判處吳女罰金2000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案發當日,吳女於上午11點多進入路易莎咖啡廳二樓,未點餐即使用店內插座為手機充電。店員察覺後上前勸導,提醒需先消費方可使用插座,但吳女不僅拒絕點餐,也未理會店員的要求,繼續充電近1小時。

警方接獲報案到場處理時,吳女辯稱:「這是公共場所,我用的是台電的電,不是路易莎的電,為什麼不能充電?」然而,檢方調查後發現,店內用電由路易莎咖啡店負責繳納,吳女未經同意擅自使用,已構成竊盜犯意。

經計算,吳女當日竊取的電量約0.7度,電費僅為4.7元,但其行為已違反財產權相關規定,且未與店家達成和解。法官審酌被害店家的損害輕微,以及吳女至今否認犯行,最終依竊取電能罪判處2000元罰金,若未繳納,則須以易服勞役代替。

這起案件引發社會關注,也凸顯部分民眾對公共財產使用權限的認知不足。司法機關強調,任何形式的竊取行為均屬違法,提醒民眾應尊重他人財產權,避免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