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下全要的,無論怎麼算都有一個會得不到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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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期徒刑或終身監禁是指將被判決者終身監禁在一定處所,而被剝奪自由的刑罰制度,是大部分國家地區刑度最重的自由刑,是對自由權的終身剝奪。
而一部份的無期徒刑在符合規定的條件下,可通過假釋與特赦,使被判決者恢復自由與正常社會生活
中華民國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3條,無期徒刑是主刑的一種。因為期間無限,所以稱無期。依據第35條,無期徒刑比死刑輕,比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重。中華民國刑法對於無期徒刑的其他重要規定有:
中華民國過去曾有許多本刑是唯一死刑的罪名,但大多數已廢止或本刑修正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而部份本刑原為死刑或無期徒刑的罪名,本刑相應修正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並沒有不得假釋的無期徒刑,假釋條件在2005年刑法修改之後為至少服刑滿25年才有機會聲請假釋,修改之前的無期徒刑假釋門檻為至少服刑15年。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77條第3項規定: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經大法官釋字第801號宣告違憲,解釋公布之日(2021/2/15)起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