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畫:這是個,跑腿小弟復仇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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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復,又稱復仇報仇,是一種道德或倫理方面的核心價值。它是對某人或一群人的不滿行為,以響應申訴,無論是真實的還是可感知的。在報復的過程中,報復者會產生一種罪惡的快感。

宗教觀

《聖經》也有關於復仇的經文,舊約聖經《出埃及記》第21章曾提及「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代表如被另一人冒犯時,最多只能用相同尺度還手,惟相關內容可能只是因為以色列人從埃及到迦南(應許之地)時面臨當地外族侵擾時的反應,例如在約書亞記中敘述對耶利哥等外族民眾進行屠殺等(據聖經描述是上帝「不悅」當時外族拜偶像及姦淫罪等「罪惡」行為)。

但到了新約聖經時代,耶穌教訓人們要以憐憫代替報復(《馬太福音》第5章)。

以眼還眼(希伯來文:עין תחת עין‎ ayin takhat ayin;英文:An eye for an eye)是《希伯來聖經》中常提到的術語,為防範犯罪、作惡、或惡意傷人者,意為當你令別人有甚麼損失,你也應有相應的損失(必要接受律法訂定的制裁)。「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為傳統的同態復仇(拉丁語:lex talionis)理念。

「以牙還牙,以眼還眼」也成為博弈論的一種策略,這種策略簡單且能非常有效,被認為是解決囚徒困境的最佳策略。

宗教理解

猶太教

在舊約聖經裡的《出埃及記》《利未記》與《申命記》與之中,曾經有過認同以眼還眼的對等報復方式。[1] [2] [3] 但是,在這些律法制定/頒布之時,還沒有人去傷害別人,還未有人觸法;觀察這三處經文,其制定意義在於防範作惡,除去惡行,勝於容許報復之行為。此法在於:「事先警告未來會觸犯者(會惡意傷害人者)」,不要隨便傷害人、殺人,不然就有這樣的律法要制裁作惡者。特別在《申命記19章21節》的上文:《申命記19章15至20》已明言,這是針對那惡意作假見證,要污陷無辜者的警告之律法(申命記19-20節:你們就要待他如同他想要待的弟兄;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

基督教

在山上寶訓中,耶穌勸導信徒放棄復仇式的以眼還眼:

你們聽過這樣的話,「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但我告訴你們,不要跟惡人作對。有人打你的右臉,連左臉也轉過來讓他打。

——太 5:38–39 當代聖經中文譯本

一些學者認為這是耶穌最直接的指示之一,敦促受難的信徒不去尋求任何直接的補償。 羅馬書中則暗示復仇將被留到上帝怒火降臨之時,屆時一切不義都將被一一清算。

伊斯蘭教

犯偷竊罪在不少阿拉伯國家要以斷手酷刑伺候,若犯姦淫罪還會被強迫去勢或丟石頭砸死。鞭刑是回教國家傳統戒律,此外,近來有一以眼還眼的案例:伊朗婦女巴赫拉米在被潑酸導致眼盲,法庭對加害人採取以眼還眼制裁,名為馬吉德的男子也必須以強酸弄瞎雙眼。

佛教

參見:佛教因果論、十惡、業和十二因緣

佛教並不贊同任何形式的同態復仇,但是佛教有一系列佛教因果論來詮釋因果報應的理論。

每個業力是指個人過去、現在或將來的行為所引發的結果的集合,業力的結果會主導現在及將來的經歷;所以,個人的生命經歷及他人的遭遇均是受自己的行為影響,其無法改變他人的業報輪迴[9]。此外,佛教修行中亦倡導用忍辱(六度之一)方式熄滅自己內心中的三毒中的「嗔毒」

希伯來聖經,或稱希伯來經卷(拉丁語:Biblia Hepaica),是聖經研究學者使用的一個指代塔納赫(希伯來語:תנ"ך‎; 拉丁語:Thanach)的專業術語,既是猶太人的正典文獻,也是舊約聖經的教義來源。希伯來聖經大部分用希伯來語寫成,部分章節用亞蘭語寫成(包括但以理書、以斯拉記和其他一少部分)。

天主教會的續經部分和正教會(東正教)的次經並未在新教舊約聖經中幾近一致的內容中找到來源出處。而後來的基督徒聖經教義對那些名字,序號或者順序未詳細注釋的地方也存在差別。

"希伯來聖經"一詞的提出目的是保證內容的專一性,同時避免任何其他具有特別釋義的傳統或者神學思想,希伯來聖經通常在使得在學術寫作和多信仰之間的討論中儘量保持相對中立,這樣旨在涵蓋多宗教信仰的交流而不是只限於各個宗教信仰的內部討論。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