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有一名劉姓女教師,父親過世後,她在不知情其債務的情況下,繼承了父親價值37萬元的遺產和490萬元的債務,因此被銀行強制扣薪18年,陸續還款共638萬元,但仍被銀行執行扣薪。她怒而提訴,銀行卻說她的還款僅為利息,本金490萬元還沒有還到!
劉女1985年從嘉義北上求學,1991年結婚並遷居台北市至今,並於1996年開始在學校任教。她的父親在1996年向銀行借貸800萬元,需還款1021萬3700元,截至2001年還款648萬5078元。2002年10月6日,劉女的父親去世,留下債務490萬8226元。
劉女表示,她不清楚父親的財務狀況,因此無法拋棄繼承,在對方過世3年後才知道有490萬元的債務。從2005年5月27日開始,她每個月被銀行扣薪1萬9675元至2萬7203元不等,截至2023年已繳638萬9949元,這金額已經超過該執行的490萬元,但仍被銀行執行扣薪。
劉女認為,她繳納的金額已經超過該執行的490萬元,依《民法》中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以繼承的37多萬元價值來看,她18年來已償還648多萬元等於17.1倍左右,超過的債務應不存在,因此她指控銀行主張高額利息,不斷扣押她的薪資,明顯違背誠信原則。
▼對此,銀行表示,2000年向劉女請求給付490萬8226元,及自2001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加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月利息為3萬2988元。每月利息3萬2988元,但劉女每月僅還1萬9675元至2萬7203元不等,完全不足已償還每月的利息,因此本金尚無異動。
嘉義地院認為,劉父的財產仍有其他繼承人,如果37萬元遺產僅有劉女繼承,至多就是37萬3610元範圍內負清償責任,但劉女已給付638萬9949元,遠超過遺產總額,因此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之3條第4 項規定,判劉女490萬8226萬債權不存在。劉女勝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