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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期徒刑或終身監禁是指將被判決者終身監禁在一定處所,而被剝奪自由的刑罰制度,是大部分國家地區刑度最重的自由刑,是對自由權的終身剝奪。
而一部份的無期徒刑在符合規定的條件下,可通過假釋與特赦,使被判決者恢復自由與正常社會生活
無期徒刑或終身監禁是指將被判決者終身監禁在一定處所,而被剝奪自由的刑罰制度,是大部分國家地區刑度最重的自由刑,是對自由權的終身剝奪。
而一部份的無期徒刑在符合規定的條件下,可通過假釋與特赦,使被判決者恢復自由與正常社會生活
中華民國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3條,無期徒刑是主刑的一種。因為期間無限,所以稱無期。依據第35條,無期徒刑比死刑輕,比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重。中華民國刑法對於無期徒刑的其他重要規定有:
- 第37條(褫奪公權之宣告):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
- 第51條(數罪併罰之方法):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 第63條(老幼處刑之限制):未滿18歲人或滿80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
- 第64條:死刑不得加重,死刑減輕者,為無期徒刑。
- 第65條(無期徒刑加重之限制與減輕):無期徒刑不得加重。無期徒刑減輕者,為20年以下15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77條(假釋之要件):受徒刑之執行而有後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25年,有期徒刑逾2分之1、累犯逾3分之2,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 第79條(假釋之效力):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20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中華民國過去曾有許多本刑是唯一死刑的罪名,但大多數已廢止或本刑修正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而部份本刑原為死刑或無期徒刑的罪名,本刑相應修正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並沒有不得假釋的無期徒刑,假釋條件在2005年刑法修改之後為至少服刑滿25年才有機會聲請假釋,修改之前的無期徒刑假釋門檻為至少服刑15年。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77條第3項規定: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經大法官釋字第801號宣告違憲,解釋公布之日(2021/2/15)起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