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畫:想照顧她一輩子,卻被說只為了滿足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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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殘障少女


身心障礙殘障失能(英語:Disability),中國大陸稱殘疾人,舊稱殘廢,是指由於先天或中途發生生理和心理損傷,造成個人在社會生活方面不能充分使用自己能力的狀態。20世紀以來,世界各國為了使殘疾人過上儘量正常的生活,對其保護逐漸加強,包括:康復、生活及就學補助、福利,特殊教育等服務;經濟上的優惠,例如降低稅收;以及立法嚴禁歧視、工作保護等。

中華民國《特殊教育法》中定義如下: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

內政部在2012年底統計的結果,領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者人數達112萬人。,近10年來增加29萬人或增3成4,其中以65歲以上者增加39.3%最多,18-未滿65歲者增加33.9%次多、12-未滿18歲者增加30.3%居第三;身心障礙者佔總人口比率為4.8%亦較91年底提升1.1個百分點。

新制身心障礙類別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自2012年7月11日起推行身心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新制,新制推動後,身心障礙的分類由舊制16類改為依據WHO所頒布的「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簡稱ICF)」之8大分類,且新制的精神,是以醫事與物理治療評量等專業人員組成專業團隊進行鑑定及評估,對於合於規定者核發「身心障礙證明」;另增加需求評估制度,部分福利服務項目會依需求評估結果提供服務。依照身心障礙新制,身心障礙類別共有8類,分別為:第一類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第二類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第三類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第四類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第五類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第六類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第七類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第八類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多重障礙者及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因罕見疾病而致身心功能障礙、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障礙者(染色體異常、先天代謝異常、先天缺陷)。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