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在臉書上抱怨:某日商大公司要求員工提早打卡,然後繼續加班。
他提到該公司都會請全數員工先行打卡,但卻不得離開,而家人明明於晚上打卡下班,但卻被該店要求員工共有3人繼續上班,直到凌晨12:30左右才能離開。
而他因為留下來加班連最後一班火車都搭不到,明明一天只領晚上六點到晚上十點半共4個半小時的薪水,
但實際上班時數達到6.5小時多,不滿地詢問該公司店長。
則公司指稱是晚班其她同仁留該員工繼續幫忙,而他並沒有拒絕,所以讓她繼續幫忙。
但其實他們所收集到的資料則是【南港分店與汐止分店的員工,全數都是被公司要求先行打卡後,繼續上班10幾分鐘至幾個小時不等】
而且不是一兩次,一進公司就會受到如此對待。所以該店員工流動率非常高。
這裡附上跟該店店長對話內容,希望大家重視勞工工時問題⇓
「出社會的都知道,越大間的公司越不怕勞基法!」有網友就在底下無奈留言
對於勞基法這種,大多也是雷聲大雨點小「既然是工讀生,就是要按時薪付款!怎麼可以這樣子凹人家兩個小時!」
「店長談話內容裡也根本沒要給付加班費,提都沒提!」
「既然是打卡制,就應該下班才打卡走人,怎麼會叫人家先打卡後還繼續做事?這不是自打.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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