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闖紅燈仍應停讓!網嗆「帝王條款」:還要紅綠燈幹嘛

交通新制上路,從6/30日起汽機車經路口不禮讓行人最高罰6000元,其中一項「行人闖紅燈駕駛仍應停讓」被稱為帝王條款,引起網友不滿。台中市警局臉書粉專發文宣導新制,不少民眾忍不住留言質疑:「這也太霸王了」、「那還需要紅綠燈幹嘛」。

 

行人闖紅燈仍應停讓!網嗆「帝王條款」:還要紅綠燈幹嘛

 

台中市警局局長臉書「TCPB局長室」發文宣導新上路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新修正規定,表示「不停讓也許不會遲到,但罰單肯定準時送到」。從6/30日開始,汽機車駕駛人不依規定停讓行人最高罰鍰提高到新台幣6000元,違規記點3點,及應受道安講習3小時。

貼文中說,關鍵就是行人穿越馬路時,汽車前緣(機車前輪)不能進入行穿線,且與行人行進方向距離不能少於「3公尺」。「這一刻你是駕駛,下一分你可能又變成行人,行經路口時多點同理心,共同營造安全的用路環境」。

▼不過其中一項「行人闖紅燈駕駛仍應停讓」被稱為帝王條款,網友們紛紛不滿留言:「行人闖紅燈還要讓,被追撞只能算自己倒楣」、「這也太霸王了,連闖紅燈違法在先還要禮讓」、「帝王條款真的要拔掉,這條等於是促使行人只要不車禍都可以任意違規」、「變相鼓勵行人違規」、「真是帝王,鼓勵大家闖紅燈,實在了不起」。

行人闖紅燈仍應停讓!網嗆「帝王條款」:還要紅綠燈幹嘛

 

對此,台中市警局交通大隊表示,道安規則第103條第3項規定,車輛行近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即為俗稱行人帝王條款規定。車輛因行人闖紅燈不得已無法停讓,可依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15款規定,因客觀具體事實,致違反該條例規定是出於不得已之行為,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另行人闖紅燈得依道交處罰條例第78條第1項第1款舉發處罰500元。

交大強調,製作交安宣導圖是援引相關法律規定,提醒用路人在路口停讓行人觀念,民眾行近路口須減速慢行,如遇行人闖紅燈,為維護路口及行人安全,仍須停讓,避免因未注意路口狀況而釀成嚴重事故,立意良善。

警方則表示,這並非強調行人闖紅燈不停讓會舉發開單,如果有違規仍會依個案適用得以勸導項目,以不舉發為宜。